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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无量山镇水利供水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再琼注册资本:34.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6571868241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南涧县无量山镇小河底(水利站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5﹞45号
南涧县无量山镇水利供水站成立于2011年4月1日,负责无量山镇集镇和平新区及周边村组供水、水表的安装、维修,以及水费的收取。根据南涧县无量山镇水利供水站提供的《无量山镇水利供水站供水水表安装统计表》显示,安装、使用的373只未按要求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民用水表均于2023年安装,至今仍在用。南涧县无量山镇水利供水站在对民用计量器具(水表)的安装、使用、更换、修理等使用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计量器具(水表)管理制度,将未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第二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的规定要求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民用水表安装入户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版)〉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的“4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4.裁量基准(一般)”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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