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博烤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HYR8K3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28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工作人员无有效期内的健康证问题
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张凡、孔海民无有效期内的健康证。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到,由于该地址属于拆迁区域,可能随时关店,所以工作人员就没有及时办理健康证。该两名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13日办理新的健康证。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要求更新网络平台许可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前已办理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由于疏忽,未及时将新的证件上传平台。2026年4月15日,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成功上传美团外卖平台。
三、关于当事人贮存亚硝酸钠的行为
当事人店内有已拆封的小半袋亚硝酸钠,生产厂家为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保质期为24个月。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到,这袋亚硝酸钠是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胖子干调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B2AW2G)经营者给的,这家店经营者叫栗军,地址是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海鲜C区519号。当事人咨询该店经营者有什么方法可以改善烤鸭颜色,该店经营者便免费送给当事人已拆封的小半袋亚硝酸钠,当事人自述拿回去后便放在店内,未实际使用。因当时店内没有成品烤鸭,故执法人员未进行抽检。
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武经开(南)市监案移【2026】ZY0020号案件线索移送函,请求协助核查当事人贮存亚硝酸钠的来源。2026年5月13日收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函称因证据材料不足,无法确定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胖子干调经营部的销售经营行为,故无法核查当事人贮存亚硝酸钠来源。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烤鸭进行抽检,2026年6月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B8G526001B8F60E5703。
四、关于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当事人店内有已拆封的小半袋不明白色粉末,包装袋上无标识标签。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自述这袋白色粉末是乙基麦芽酚,也是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胖子干调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B2AW2G)经营者给的,这家店经营者叫栗军,地址是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海鲜C区519号。当事人咨询该店经营者有什么方法可以改善烤鸭颜色,该店经营者除了送给当事人已拆封的小半袋亚硝酸钠外,同时也送给当事人小半袋乙基麦芽酚,经营者自述拿回去后便放在店内,未实际使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作人员无有效期内的健康证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按要求更新网络平台许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贮存亚硝酸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公告如下: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
综上,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
66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