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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向前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顺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5NDLLQ1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乌江街342号(前半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482号
经查明:当事人已于2018年09月14日办理取得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文具、日化、百货批发零售等销售活动。2025年5月中旬,当事人从一名自称是“黑颶風”杀虫气雾剂的业务员处以8.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2瓶“黑颶風”杀虫气雾剂,其中,1瓶为“饶冀黑飓风杀虫气雾剂”(产品瓶身上标注有:“黑颶風”殺蟲氣霧劑,农药登记号:WP20140182;产品标准号:Q/370802JYH002-201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26;河北衡水饶冀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饶阳工业园区;电话:0318-7306888;受托方:济宁益康精细化工厂;净含量:750 毫升),另外1瓶为“红耳兔黑飓风杀虫气雾剂”(产品瓶身上标注有:“紅耳兔”殺蟲氣霧劑,农药登记号:WP20110151;产品标准号:Q/371326PMH002-201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39;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崔辛庄村西1000米;净含量:750 毫升),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5.00元/瓶。上述2瓶“黑颶風”杀虫气雾剂经商标注册人陆丰市裕达企业发展公司鉴定,系侵犯“黑颶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上述2瓶“黑颶風”杀虫气雾剂已销售完毕,获得的销售货款合计30.00元,获得的利润合计为14.0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黑颶風”的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104元,上缴国库。
9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2
平市监处罚〔2024〕2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从一个上门推销的玉林人分别购进上述“环星”牌“污鸡净”(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8日)30包和“环星”牌“污鸡净”(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30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的“环星”牌“污鸡净”45包,销售价格为1.00元/包,购进价格为0.4元/包,销售金额合计45.00元,获得利润27.00元。剩余的上述两种(批次)“环星”牌“污鸡净”15包尚未销售,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所得为45.00元。 另查明:2023年8月15日,因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我局对其作出《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232号)。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3045.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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