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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海昊汽车修理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海昊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5U8LC6X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关路26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字(2023)220号
经查明,2022年7月23日当事人从重庆众鸿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和抽检同批次的标称商标为“新迪”的轿车轮胎(产品信息:规格型号:205/55R16,品名:轿车轮胎,生产单位:肇庆骏鸿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新迪;生产地址:中国广东省肇庆高新区白沙街5号)。轿车轮胎购进价格为190元/条,共计购进10条,商家赠送1条,共计11条,支付货款190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240元 /条对外销售,2022年9月21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商标为“新迪”的轿车轮胎6条进行抽样,抽样4条,其中检验样品3条以销售价格240元/条购买,另外1条备样样品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机构未付款。 截止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无同批次剩余轮胎,当事人将备样样品已经销售。当事人在接到我本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3月31日将备样样品收回。 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以购进的11条的销售价格作为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为2640元(11条*240元/条)。当事人未缴纳上述销售产品的税费,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为740元(2640元-19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64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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