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鑫一海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士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CLLB168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镇振兴委水木清华小区17号楼1层20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2024年10月19日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业务员到尚志市鑫一海食品经营部推销该公司经销的啤酒、饮料等商品,并称公司销售的“蓝带集团啤酒”,搞活动价格优惠,不含运费20元/箱,含运费25元/箱。当事人查看商品后,在知道该啤酒不是“蓝带”啤酒而是“蓝特蓝珠特制”啤酒的情况下,认为该啤酒包装上明显突出标注有“蓝带集团”、“”图形、“蓝带集团”和“蓝带集团荣誉出品”等字样,容易误认为是“蓝带”生产的啤酒,再加上价格便宜,能够好销售。在2024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与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订购了“蓝特蓝珠特制啤酒”1000箱,同时订购了哈冰纯啤酒、青岛纯生等商品。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业务员分两次转账26000元和3000元,共计29000元货款订金。2024年12月22日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将订购的商品送到当事人的仓库,由于蓝特蓝珠特制啤酒的质量问题等原因,在卸货时发现该啤酒有漏气、破损的情况,经当事人与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协商,将有漏气、破损的758箱返还公司,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补偿给当事人374元。当事人在购进该啤酒时,哈尔滨蓝特啤酒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标注有“蓝带特制啤酒”、“蓝带商标图形及BIue Trait Beer”、外观专利申请号: 201530441985.7、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净含量:320mL×24罐的包装拎袋50个。当事人将该包装拎袋赠送给家得乐超市30个,剩余的20个在销售啤酒时赠送给购买者。
经查验,“蓝特蓝珠特制”啤酒包装箱上非常明显突出、放大“蓝带”、“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和“”图形、“蓝带集团”、“蓝带集团荣誉出品”、“蓝带集团 超级品质 超值享受”的字体及图形。而在包装箱的侧面标注的品名、原料、生产商等产品相关信息字体较小,两种字体反差极大。并且与蓝带啤酒包装上使用的标注字体、颜色、图案相同相近似,易给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蓝带”产品或与“蓝带”有关联的产品。
据调查,当事人在购货时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凭证,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台账以及销售记录。经查证,当事人实际购进该啤酒242箱,每箱进货价25元,货款共计6050元。截止调查之日已销售57箱,其中销售给个人27箱,销售尚志市家得乐超市30箱。全部是整箱销售,没有开箱零散销售,每箱销售价30元,销售款共计1710元,获利285元。剩余未销售的185箱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260元(242箱×30=7260元)。
一、现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侵权商品185箱“蓝特蓝珠特制”啤酒;
三、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处以罚款6000元,共计6285元。
6000.00元
-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