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常正忠私人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正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E08N2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书院街(房产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52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核准登记的从事诊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涉案 “安邦?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从九州通药品平台购进,共计购进300盒,购进价是2.1元/盒(6袋/盒)。当事人对该涉案产品是拆零销售,零售价0.5元/袋。涉案“好酷娃?猕猴桃颗粒”当事人陈述是其姐姐买了给她自己孩子喝后剩下的,拿来放诊所内准备给当事人孩子喝的,没有销售过。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以及相关票据,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为24袋。根据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称的“[包装]:药用复合膜,15克/袋×6袋/盒”,执法人员认定涉案产品为4盒。执法人员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也未索取供货方的合法证件,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或资料、采购相关票据。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销售记录、使用处方等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当事人仅向我局提供涉案商品“安邦?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销售公司的相关资质和票据。
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好酷娃?猕猴桃颗粒”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所诉涉案商品来源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平台九州通APP“好酷娃?猕猴桃颗粒”的销售页面截图,得知其销售价格为25.20元/盒。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全部其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会计账册、票据及相关证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与其单件产品价格的乘积。单件产品的价格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该案涉案产品“安邦?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货值金额为:3袋×0.5元/盒=1.5元;“好酷娃?猕猴桃颗粒”的货值金额为:4盒×25.20元/盒=100.8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和购进验收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安邦?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袋,好酷娃?猕猴桃颗粒24袋(计4盒);
2、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