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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思宝特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妍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7CB36151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鲁商金茂广场1号楼1单元1504A(一址多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高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175/95A”的校服(长裤)经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并于2025年1月7日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市抽异[2024]047号),维持原检验结论。当事人提供了物料初料单、裁剪费用记录表、工厂出货单、加工厂对账单、生产记录台账、产品入库台账和成本核算单。当事人共生产80件抽检批次的校服(长裤),每件成本合计28.81元,其中加工费7元/件,销售4件给抽样单位,销售价格为40元/件,抽样单位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向山东中康国创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送检1件,其余75件尚未销售,于2024年12月3日,被我单位扣押。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200元(40元/件X80件=3200元),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计算违法所得为72.76元[(40元/件-28.81元/件+7元/件)*4件=72.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2.规格型号“175/95A”的校服(长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单编号:JNJD2301910)1份1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CFZ20240366)1份8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市抽异[2024]047号)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175/95A”的校服(长裤)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12月3日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4.2025年1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物料初料单1份1页、裁剪费用记录表1份1页、工厂出货单1份1页、加工厂对账单1份1页、生产记录台账1份1页、产品入库台账1份1页、成本核算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75件校服(长裤); 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76元(柒拾贰元柒角陆分)。 上述罚没款共计3272.76元(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柒角陆分),上缴国库。
3200.00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2025-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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