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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薇波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老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3MA7BJRWF3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户丫村上户丫大弯转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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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永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及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将无标志外国卷予以没收,将真品卷烟退还给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考虑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经营的无标志外国卷烟共计2个品牌27条。 2.罚款2415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违法经营总额的20%取整)。
2415.00元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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