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贤取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4MAALTW2X2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文笔街道新陆大道雍和春城小区4-1-C2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关于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前往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超市收银台下悬挂有两款塑料购物袋,一款条码为6946110900035,购物袋上标示有:“560mm×(350+70)mm×0.025mm,安徽.桐城市双英塑业有限公司,制袋商:13955684176”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小程序查询显示该条码状态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另一款条码为6972308060083,购物袋上标示有:“600mm×(400+160)mm×0.03mm,安徽沃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承重:5kg”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小程序查询显示该条码状态为“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销售条码已经注销的塑料购物袋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市监责改〔2026〕8号)。该公司超市食品区第二排货架上摆放有与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相同的“无蔗糖黑芝麻饼干”,价格标签标示有“旷华无糖黑芝麻饼干508g 现价11.90元”等内容,该款饼干包装袋上标示有“0%无添加蔗糖,配料: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花生、黑芝麻(含量≥6%)、鸡蛋、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碳酸氢铵、焦磷酸二氢二钠、食用香精)、配料中蔗糖添加量为0%,生产商: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根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 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无糖/不含糖:≤0.5 g/100 g(固体)或 0.5 g/100 mL(液体)”(指所有糖:蔗糖、葡萄糖、果糖、乳糖、麦芽糖等总和),该公司价格标签标注“无糖”的行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公司现场主动将该价格标签改为“旷华无蔗糖黑芝麻饼干508g”。该公司超市糕点区摆放有与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相同的肉松小贝蛋糕(海苔味),数量:6盒,在该款蛋糕标签中间突出显示有:“肉松小贝蛋糕(海苔味)”字样,标签还有:“配料:小麦粉、鸡蛋、白砂糖、海藻糖、鸡蛋清、肉粉松、鸡肉松、麦芽糖浆、海苔粉、沙拉酱、大豆油、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甘油、复配乳化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硬脂酰乳酸钠、黄原胶、聚甘油脂肪酸酯、磷脂、瓜尔胶、磷酸三钙、磷酸二氢钙)、复配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丙二醇、山梨醇酐单硬脂酸脂、硬脂酸钾)、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淀粉)、食用香精、柠檬酸、葡萄糖酸-δ-内酯、山梨酸钾、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生产商:南昌华益辉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标价为10.8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第4.1.2.1的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GB/T 23968-2022 肉松质量通则》的规定“肉松是仅以单一的畜禽瘦肉为原料,经修整、煮制、压松或打松、调味、炒松等工艺制成的肌肉纤维蓬松成絮状或长纤维状的熟肉制品,肉粉松是仅以单
1.销售注销条码塑料袋: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限期主动整改完毕,符合不予处罚裁量情形,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商品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经营标签不合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综合当事人三项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销售条码已注销塑料购物袋行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商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38元(壹佰玖拾捌元叁角捌分),罚款人民币198.38元(壹佰玖拾捌元叁角捌分); 3.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违法行为:没收扣押海苔味肉松小贝蛋糕6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0元(陆拾肆元捌角整);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63.18元,罚款1198.38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壹元伍角陆分(¥1461.56),没收扣押涉案食品6包。
1198.38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穗市监处罚〔2026〕33号
2026年3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此案立案查处,指派唐宏利、杨政辉两名办案人员办理此案。办案人员于2026年4月15日对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理金衍纯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次兰花豆是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3日从湖南怀化的新长兴副食批发部进购来的,一共进购了10包,进购价格是3元/包,销售价格是4元/包,这批次兰花豆一共销售出去3包。该超市工作人员对售卖的兰花豆开展了进货查验工作,但是由于营养标签数据的专业性比较强,加上超市货品种类众多,所以没有对比营养标签的内容。根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能量的计算公示为能量(KJ) = 蛋白质(g) * 17 + 脂肪(g) * 37 + 碳水化合物(g) * 17,所以根据营养标签各营养成分的数值计算出能量的正确值应为1970.9千焦,该兰花豆标注能量值为1620千焦,与实际数值不符。标签不符规定的兰花豆货值金额共计28元,违法所得共计3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共计壹仟零叁元整(¥1003.00);3.没收扣押的“湘有名”兰花豆7包。
1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3
穗市监处罚[2025]11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郑贤取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权属关系和经营范围。
2.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待销售的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以及销售该酒的详情。
3.2025年9月24日,三穗县公安局向我局提供的吴艳芳在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消费结账的一段视频,证明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向学生吴艳芬销售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
4.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19号摄像头2025年9月20日12时51分30秒至12时57分21秒的监控视频,证明吴艳芬在该公司选购的产品为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
5.对吴艳芬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吴艳芬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吴艳芬2025年9月20日到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东西的具体时间、所买产品具体名称、支付方式和支付的金额。
6.对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取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向吴艳芬销售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的事实。
7.对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1008号收银员欧礼花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欧礼花身份证和工作证以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向吴艳芬销售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的事实。
8.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待销售的锐澳强爽柠檬味鸡尾酒摆放的位置以及现场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宣传标语。
9.对吴艳芬询问时的照片1张以及吴艳芬微信支付凭证截图2张,证明在对其询问的过程中监护人在场以及在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消费的时间和金额。
10.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3份,证明告知被询问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市监罚告〔2025〕117号)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三穗大鲜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