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长源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剑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FB1D85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城市花园3幢123号营业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642号
2024年8月13日09时10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路517号(城市花园3幢123号营业房)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金剑芳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周泽丽在场,经当场询问,周泽丽表示其系金剑芳妻子,周泽丽现场电话联系金剑芳让其到店里来。9时15分,金剑芳到达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卷烟柜抽屉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3种共计1.5条,其中:红双喜(硬出口)0.2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6条、爱喜(薄荷)0.7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包维林(11060052058),梁晚(11060052075)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15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中红双喜(硬出口)0.2条为真品卷烟(专供出口),系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6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爱喜(薄荷)0.7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系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当时,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红双喜(硬出口)0.3条、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6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薄荷)0.7条。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红双喜(硬出口)0.1条,违法所得3元,其余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18128。另查明,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违法所得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三、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6条(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
四、查获的用于销售的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红双喜(硬出口)0.2条(鉴定损耗0.1条),予以没收;
五、查获的用于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薄荷)0.7条(鉴定损耗0.1条),予以没收。
0.00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21
2
绍烟处[2024]第245号
2023年01月12日15时00分,本局检查人员会同绍兴市柯桥派出所民警章靖波(警号:142159)、沈吉铭(警号:142823)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路517号(城市花园3幢123号营业房)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姐姐金小芳在现场。被检查人金小芳当场无法提供双方居民户口本及委托经营书,遂本局检查人员电话询问当事人证实双方确为姐弟关系。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2楼仓库和楼道处查获当事人其用于销售的卷烟47种共计366.6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13条、中华(软)21条、利群(楼外楼)36条、利群(山外山)6条、利群(休闲)7条、利群(红利)7条、中华(硬)1条、利群(夜西湖)9条、中华(双中支)4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7条、利群(西子阳光)3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4条、中华(细支)10条、南京(炫赫门)10条、中华(金细支)27.6条、黄金叶(天香中支)13条、钻石(双中支荷花)3条、牡丹(蓝中支)5条、黄金叶(天香细支)9条、黄鹤楼(硬平安)4条、黄金叶(天叶)5条、黄鹤楼(硬1916)2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黄鹤楼(软1916)3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钓鱼台(84mm细支)1条、真龙(中支凌云)1条、南京(雨花石)1条、苏烟(彩中)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0条、中华(全开式)8条、利群(阳光橙中支)11条、玉溪(鑫中支)5条、中华(金中支)8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阳光)4条、芙蓉王(硬)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牡丹(软)2条、双喜(软经典)1条、贵烟(跨越)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利群(软长嘴国际版)3条、利群(阳光GM)5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6条、黄鹤楼(软蓝)4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卷烟爱喜(幻变)4条、爱喜(薄荷)10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外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标识,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姚黎鸣(33060042),尹伟(33060043)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金小芳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检查现场虽有群众在场,但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愿对上述检查及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做见证,特此予以情况说明。2023年01月18日,本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中,除白沙(硬新精品二代)等6种共计21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外,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中爱喜(幻变)等2种共计14条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023年03月01日,当事人到达本局接受调查表示上述卷烟系其自2022年10月份至案发前从陌生人(具体身份不明)手中陆续购得的,并用于过年期间送礼以及家人抽吸使用的。后本局根据卷烟喷码等情况找到该批其中部分卷烟的相关人三名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上述部分卷烟系金小芳从相关人处购买用于当事人持证店铺调剂销售,同时金小芳在该店铺存在有销售与本案同一批次的假冒伪劣卷烟。另根据诸暨市公安局侦办的一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中,金小芳作为嫌疑人的下家多次从嫌疑人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用于店铺内销售牟利金额已达刑事标准。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发现姐弟二人可能涉嫌有刑事犯罪,故于2023年04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公安局合并调查处理。2024年04月02日,诸暨市公安局因金小芳不够成犯罪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我局处理。经调查发现,涉案卷烟利群(软红长嘴)等47种共计366.6条系当事人所有,系其自2022年10月份至案发前从陌生人(具体身份不明)手中陆续购得的。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经营场所阁楼处准备用于经营场所内销售牟利。期间,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利群(软红长嘴)等39种共计331.6条,违法进货总额149862元;违法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等6种共计21条;违法购进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等2种共计14条。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路517号(城市花园3幢123号营业房)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330601118128。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一、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149862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4236.89元,上缴国库;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三、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等6种共计21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2条),予以公开销毁;四、查获的用于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等2种共计14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2条),予以没收。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软红长嘴)等39种共计331.6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14236.89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