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商鲜农产品有限公司农产品批发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成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EN1RR20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2号B7幢、B8幢仓库(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查,当事人系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门店(以下简称:黄商门店)的食用农产品均由当事人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上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龙眼”由当事人分两批购进并分别配送:
(一)2025年12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华汇鲜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龙眼”38件,11公斤/件,购进价格是165元/件,共418公斤,采购价格15元/公斤,出仓价格16.23元/公斤,其中蕲春黄商超市有限公司张塝店出仓数量:11公斤,向总部申请“龙眼”的出仓价格16.23元/公斤、配送价格均为11.50元/公斤;向桥店的“龙眼”出仓数量:11公斤,出仓价格16.23元/公斤,实际配送价格:17.05元/公斤,其他店的实际配送价格:16.7218元/公斤,经当事人核实,上述“龙眼”已销售完毕,配送金额:6935.8828元。
当事人2025年12月27日购进的“龙眼”,经食品安全抽检检验,“龙眼”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同时按规定通知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黄商门店及时进行召回,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实际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2025年12月27日购进的“龙眼”能提供其供货商“湖北华汇鲜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涉案食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报告、进货发票、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等相关凭证,经核查属实。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二)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从湖北邻创臻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0件,因潮湿退货1件,实际购进49件,11公斤/件,购进价格是208元/件,共539公斤,分别配送到黄商生活超市万达店66公斤、黄商生活超市黄州西湖三路店55公斤、黄商名都购物中心44公斤、 黄商超市黄州陶店店44公斤、黄商明珠购物中心44公斤、黄商生活超市黄州居然之家店44公斤、黄商超市黄州堵城店33公斤、黄商生活超市花园邻里中心店44公斤、黄商超市黄州中环路一店(三清)33公斤、黄商超市黄州新港三路店33公斤、黄商超市黄州王家湾店22公斤、商超市黄州明珠大道店(金家上城)33公斤、商超市黄州西湖二路店(水星苑)22公斤、黄商超市黄州惠康店11公斤、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11公斤,出仓价格均为21.21元/公斤。采购价格18.9091元/公斤,其中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龙感湖店出仓数量:11公斤,损耗7.564公斤,经当事人核实,上述“龙眼”实际销售531.436公斤(539-7.564),货值金额11432.19(539X21.21)。
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销售的“龙眼”经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0263029,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并上报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按规定通知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黄商门店及时进行召回,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实际召回数量为0。
2026年4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1月29日购进的“龙眼”的供货商湖北邻创臻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进票据、RZ500005AAZ00006号《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9日向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配送销售“龙眼”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0502-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采购入库单》、销售小票《客户联》、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提供了《收银员销售商品明细》。
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1月29日购进的“龙眼”的供货商湖北邻创臻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商品供应合同、购进票据等复印件各1份。
经查明,本案涉案“龙眼”黄梅龙感湖店购进销售11kg(1件),其当事人配送购进销售539kg(49件),货值金额11432.19元,数额较大。黄梅龙感湖店是黄商集团的连锁店,涉案龙眼由当事人统一配送,配送商当事人的履行进货查验情况可以作为黄梅龙感湖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黄梅龙感湖店只提供了《收银员销售商品明细》《0502-黄商超市黄梅龙感湖店采购入库单》、销售小票《客户联》、配送商黄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提供其查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综上,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71.76元;
2、处货值金额11432.19元1倍的罚款计11432.19元。
罚没款合计22703.95元,上缴国库。
11432.19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