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隆江猪脚饭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少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RGY9J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跃进路荷花潭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经本局核准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68667),在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跃进路荷花潭路6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递送服务,店铺名称为“隆江猪脚饭”,其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均与线下门店证件信息一致。
2025年6月,当事人从“天门市百事可乐供货商”处以1.8元/瓶的价格,购进“三分天地”牌无汽苏打饮料36瓶,购货金额64.8元。该无汽苏打饮料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0ml;生产商:孟州市艺新纯净水厂。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7瓶,销售金额17.5元,库存29瓶待售;
2025年12月,当事人从京山一家销售调味料店处以1100元/箱的价格,购进“徐大川专用卤水2.0半固态调味料”一箱(20袋/箱),购货金额1100元。该卤水调味料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规格:1kgx1袋;生产商:广州市仟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使用1袋,剩余19袋待使用。
2026年3月3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销售的“三分天地”无汽苏打饮料 29瓶(货值金额72.5元)和待使用的“徐大川专用卤水2.0半固态调味料”(货值金额104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查验留存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核实“三分天地”无汽苏打饮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也未建立食品调料的使用台账,无法核实“徐大川专用卤水2.0半固态调味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分天地”无汽苏打饮料(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 29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徐大川专用卤水2.0半固态调味料”(净含量:500克,规格:1kgx1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9袋;2.罚款1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分天地”无汽苏打饮料(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 29瓶和食品原料“徐大川专用卤水2.0半固态调味料”(净含量:500克,规格:1kgx1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9袋;3、罚款2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