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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文林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林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3MAD0WAY84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赧等社区村民委员会五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经营的商店内食品售卖货架上及冰箱内摆放的食品:纯悦苏打水23瓶(规格:450ml/瓶,生产日期:2024/11/11,保质期:9个月)已超保质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上食品货值金额92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该批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纯悦苏打水23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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