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鲜宜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秀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MA1WMKCN7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A座10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二稽罚﹝2025﹞151号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023年5月取得了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23801.23元,税额137142.11元,价税合计金额1660943.34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300202130 06472532 2020-12-21 914094.86 82268.54 996363.4 2 3300222130 43632682 2022-10-19 322220.37 28999.83 351220.2 3 3300224130 50999167 2023-5-22 287486 25873.74 313359.74 2020年你单位的上游企业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业务员小马要求你单位实际经营人王某艺帮忙做业绩,由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多开点票给你单位,对方于2020年12月-2023年5月提供给你单位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23801.23元,税额137142.11元,价税合计金额1660943.34元。2020年12月-2023年9月王某艺通过你单位的对公账户将上述价税合计金额1660943.34元分多次转账到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对公账户,2021年5月-2023年9月对方将多开票的货款合计1590623.34元分多次通过刘某、许某霞、唐某娟、王某、余某甜、闫某兵的个人银行卡打到王某艺的个人银行卡,实现资金回流,你单位和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这部分货款1590623.34元无实际货物交易。剩余货款70320元(发票号码06472532)王某艺自述有真实货物交易,货物为自己负责运输,提供的证明为模糊不能辨认的送货单,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该自述真实货物交易的部分无法重新开具发票。上述3份发票由对方邮寄给你单位。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137142.11元,你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认证抵扣。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1660943.34元,你单位已计入库存商品,并于2020年度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569445.1元,2021年度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426918.3元,2022年度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351220.2元,2023年度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313359.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你单位取得的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