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享颜莎莎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政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9MAB30W3B6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茅坪社区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字〔2023〕75号
经查明,该单位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及日用品零售,经营者周沙。该单位经营的上述4个品种5个批次的化妆品是从白河广兴日化茅坪连锁店转让而来,转让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签署转让合同时上述化妆品并未超过限用日期。因该单位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按被依法扣押的化妆品数量及该单位销售价格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57.00元,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本案中,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量,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参照《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第二条第(三)款“(三)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1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5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裁量,建议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