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广登 | 注册资本:16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0695396143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5)桂0602民初683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徐**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5)桂0602民初683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徐**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7
(2025)桂06民终1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刘**,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1-07
(2025)桂06民终11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1-07
(2025)桂06民终11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12-16
(2025)桂0603民初26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辜**,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2-16
(2025)桂0603民初26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6
(2025)桂0603民初26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王**,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1-19
(2025)桂0602民初34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谢**,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0
(2025)桂0602民初153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甬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1
(2025)桂06民终11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刘志明;张春艳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01
(2025)桂06民终1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田珍;刘兴海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4-01
(2025)桂06民终11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赵**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2-12
(2025)桂06民终1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田珍;刘兴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2-12
(2025)桂06民终11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6-02-12
(2025)桂06民终11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2-10
(2023)桂0602民初5454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裁判文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8
2026-02-10
(2023)桂0602民初5453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9
2025-11-25
(2025)桂06民终11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刘志明;张春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11-25
(2025)桂06民终1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田珍;刘兴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6
2024-11-30
(2023)桂06执360号之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15
2024-09-22
(2024)桂0602执1060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15
2024-09-12
(2024)桂0602执恢116号之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邵**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12-14
2024-11-19
(2024)桂0602执恢16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12-14
2024-11-20
(2024)桂0602执恢167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庞**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12-14
2024-11-19
(2024)桂0602执20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张**与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2-14
2024-11-19
(2024)桂0602执25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周**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12-14
2024-11-19
(2024)桂0602执19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杜*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12-14
2024-11-19
(2024)桂0602执16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12-12
2024-10-23
(2024)桂0602民初4041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78.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区综执规建罚决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海港城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14935577.49元。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代收维修资金明细表及代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海港城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14935577.49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9日《港区综执规建听告字〔2026〕第4号》为证。
(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北部湾海港城项目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壹仟肆佰玖拾叁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肆角玖分(¥14935577.49),并按挪用金额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贰仟贰佰肆拾万叁仟叁佰陆拾陆元贰角陆分(¥22403366.2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2403366.26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9
2
港区综执规建罚决字〔2026〕第6号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防城港国际大酒店二单元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1734573.28元。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代收维修资金明细表及代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防城港国际大酒店二单元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1734573.28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9日《港区综执规建听告字〔2026〕第6号》为证。
(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防城港国际大酒店二单元项目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壹佰柒拾叁万肆仟伍佰柒拾叁元贰角捌分(¥1734573.28),并按挪用金额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贰佰陆拾万壹仟捌佰伍拾玖元玖角贰分(¥2601859.92)。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601859.92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9
3
港区综执规建罚决字〔2026〕第7号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财经中心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7200307.66元。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代收维修资金明细表及代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财经中心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7200307.66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9日《港区综执规建听告字〔2026〕第7号》为证。
(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北部湾财经中心项目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柒佰贰拾万零叁佰零柒元陆角陆分(¥7200307.66),并按挪用金额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壹仟零捌拾万零肆佰陆拾壹元肆角玖分(¥10800461.49)。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0800461.49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9
4
港区综执规建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互联网小镇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7222557.12元。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代收维修资金明细表及代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部湾互联网小镇项目,该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违法挪用了7222557.12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9日《港区综执规建听告字〔2026〕第3号》为证。
(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北部湾互联网小镇项目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柒佰贰拾贰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壹角贰分(¥7222557.12),并按挪用金额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壹仟零捌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陆角捌分(¥10833835.68)。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0833835.68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