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锦秀源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锦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7MA4JFC8J2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店内在售的4台型号为“TDT774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4台型号为“TDR3059Z”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达到600mm,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另查明,自2017年以来,当事人从厂方购进型号为“TDT774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3059Z”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时,鞍座长度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为了方便电动自行车销售,当事人将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改装成更加符合家庭通勤需要的鞍座长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展示,吸引消费者购买。在消费者在购买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后,当事人先帮助消费者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先行在车管所进行上牌,然后根据消费者需要将鞍座改装成鞍座长度达600mm的超长鞍座。当事人已售出的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均为经改装的鞍座长度达600mm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