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秀英 | 注册资本:180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7749526629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政府北侧,淮李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9
(2024)苏0192民初5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盈德宝气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9
(2024)苏0192民初5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盈德宝气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10-08
(2023)皖0303民初5392号
劳动争议
袁**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3
(2023)皖0311民初1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3
(2023)皖0311民初1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6
2023-02-28
(2023)皖0303民初4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柳**
许*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2-17
(2022)皖0303民初4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柳**
许*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7
(2023)皖0303民初4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柳**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许*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02-02
(2023)皖0303民初4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柳**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许*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13
(2021)皖1126民初3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凤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3-11-30
(2023)皖1126执35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凤阳明城矿产品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18
2022-08-10
(2022)皖0322执170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9-06
2022-08-29
(2022)皖0303执1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9-01
2022-08-29
(2022)皖0303执恢3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7-12
2021-06-25
(2021)皖0303民初2647号
劳动争议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01
2022-03-11
(2022)皖03民终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9
2021-04-15
(2021)皖0303执949号
劳动争议
康*、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1-29
2021-04-15
(2021)皖0303执953号
民事案由
汤**、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1-29
2021-04-15
(2021)皖0303执951号
劳动争议
周**、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1-07
2021-06-28
(2021)皖0303执恢8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淮卫支行、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蚌环﹝经﹞罚﹝2026﹞1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及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11月1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DA001窑炉废气排放口安装有一套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因子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查询《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你公司2025年10月21日DA001排口氮氧化物日均值数据为630.619mg/m3,该数据标记为有效数据,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DA001排口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00mg/m3)2.153倍。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5年10月21日因脱硝设施故障导致氮氧化物数据超标,故障期间未停止投料,超标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专用裁量表(附件:表6-1)进行裁量核定(案件裁量总分值为21%,分别为: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分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分值为0%;超标程度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分值为8%;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分值为8%;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21%=36.8万元。鉴于你公司一是主动排查、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维修,自主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二是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从轻处罚,(100万-20万)*20%=16万元,从轻处罚后的最终处罚金额为36.8万-16万元=20.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元)。
208000.00元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