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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重禧注册资本:9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4090340905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自治县永宁镇永兴路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市监处罚﹝2024﹞6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1日在位于关岭县永宁镇永兴路107号生产经营标称为“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包装饮用水共50桶,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时,当事人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了7桶给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3桶,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8.5元,违法所得63.5元。 货值金额计算方式: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未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7×3+2.5×33+10×2.5=128.5,已销售货值金额-生产成本价=违法所得=7×3+2.5×33-1×40=63.5。 本案需要说明的地方是:一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售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座机电话(0851-37225840)联系了购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购买者(周18934433222),因其在安顺做手术不能做询问笔录,故本局通过电话了解到其购买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单价为2.5元/桶,通过现金支付82.5元;二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称涉案批次饮用水生产成本为0.9元至1元/桶,由于当事人没有成本核算材料,但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办案人员采纳当事人生产成本为1元/桶的事实;三是当事人陈述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包装饮用水共50桶,销售了40桶,剩余9桶自用,1桶销毁,计算货值金额时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剩余10桶的单价以2.5元/桶的价格计算,且计算违法所得时按照当事人销售的40桶计算;四是当事人内部未明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谭龙华本人的陈述“安全和生产工作均由吴重禧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吴重禧的行政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XSJ20241089)1份,证明当事人标称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经抽样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事实; 2.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日期、产品批次和销售数量的事实; 4.吴重禧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咏宁饮用纯净水及销售单价和数量、时间的事实; 5.谭龙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原因; 6.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但未实际召回产品的事实; 7.贵州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灌
警告#罚款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
8500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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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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