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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重禧注册资本:9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4090340905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自治县永宁镇永兴路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市监处罚﹝2024﹞6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1日在位于关岭县永宁镇永兴路107号生产经营标称为“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包装饮用水共50桶,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时,当事人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了7桶给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3桶,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8.5元,违法所得63.5元。 货值金额计算方式: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未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7×3+2.5×33+10×2.5=128.5,已销售货值金额-生产成本价=违法所得=7×3+2.5×33-1×40=63.5。 本案需要说明的地方是:一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售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座机电话(0851-37225840)联系了购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购买者(周18934433222),因其在安顺做手术不能做询问笔录,故本局通过电话了解到其购买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单价为2.5元/桶,通过现金支付82.5元;二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称涉案批次饮用水生产成本为0.9元至1元/桶,由于当事人没有成本核算材料,但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办案人员采纳当事人生产成本为1元/桶的事实;三是当事人陈述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包装饮用水共50桶,销售了40桶,剩余9桶自用,1桶销毁,计算货值金额时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剩余10桶的单价以2.5元/桶的价格计算,且计算违法所得时按照当事人销售的40桶计算;四是当事人内部未明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谭龙华本人的陈述“安全和生产工作均由吴重禧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吴重禧的行政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XSJ20241089)1份,证明当事人标称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经抽样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事实; 2.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日期、产品批次和销售数量的事实; 4.吴重禧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咏宁饮用纯净水及销售单价和数量、时间的事实; 5.谭龙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咏宁饮用纯净水的原因; 6.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但未实际召回产品的事实; 7.贵州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灌
警告#罚款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
8500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2
关市监处罚﹝2024﹞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位于关岭县永宁镇团圆河村生产标称“云雨山饮用纯净水”的包装饮用水共262桶,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时,当事人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57桶,内部员工自用了5桶。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40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86元,违法所得351元。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生产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总的货值金额-召回部分产品货值金额-自用部分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计算说明:在调查取证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桶装水的销售价格凭证,也不能提供生产成本核算材料,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办案人员对本案中的有关人员(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两个涉案产品的经销商)进行询问时均陈述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是3元/每桶,故本局采信当事人的涉案桶装水销售价格为3元每桶。由于本案当事人陈述召回了部分不合格桶装水,但却没有对召回产品进行记录报备,无法查实是否召回或者具体召回了多少产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经核实,当事人共将本案中的涉案产品卖给了关岭县内的两个经销点,两个经销点均陈述当事人对不合格桶装水进行了兑换,具体兑换数量均只能提供一个估计的数据,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综合三个人的陈述,本局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不合格桶装水开展了召回工作,召回的桶装水为140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减去召回产品的货值金额再减去当事人自用部分产品的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TQTS2023JDC057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生产的品名为“云雨山饮用纯净水”的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包装饮用水的有关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提取当事人的原始食品销售记录和桶装水销售记录表以及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4.万定仁、谭成艳及吴重禧询问笔录各1份,食品销售记录和桶装水销售记录表各1份,召回桶装水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云雨山饮用纯净水的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以及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桶装水的数量;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的事实; 6.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市监处罚〔2023〕61号)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8月曾因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7.当事人营
罚款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600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3
关市监处罚﹝2023﹞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在位于关岭县永宁镇永兴路107号生产经营标称为“云雨山饮用纯净水”的包装饮用水共550桶,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时,当事人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15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00元,违法所得537.5元。 货值金额计算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货值金额-生产成本价=违法所得。 本案需要说明的地方是:一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称涉案批次饮用水生产成本为1.5元/桶,由于当事人没有独立记录成本价格,但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办案人员采信当事人生产成本为1.5元/桶的事实;二是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以15元/桶购买7桶云雨山饮用纯净水抽验检验,每个桶价格为11元,故售价均按照4元/桶计算;三是当事人虽将该批次饮用水销售完毕,但在发现问题后积极对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召回该批次包装饮用水335桶,并将召回的产品自行销毁,故本案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应为550×4=2200元,违法所得为(550-335)×(4-1.5)=5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3003333)1份,证明当事人标称生产批次为20230518的云雨山饮用纯净水经抽样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事实; 2.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水出厂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日期、产品批次和销售数量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云雨山饮用纯净水及销售单价和数量、时间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后送检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的饮用水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产品记录表1份、召回产品处理记录表1份(图片共14页),证明当事人及时召回不符合要求产品的数量及对召回产品进行销毁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主体资格。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