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豪宇食品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洪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7MA1QWXQF5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集镇晶桥卫生院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3〕304号
经查,2023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货架上未见上述调味面制品。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将一袋上述商品销售给投诉人,上述商品外包装印有“生产日期:见包装版面喷码,保质期:5个月”的字样,版面喷码显示“20230510”,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称以单价3.2元/袋的价格从南京市万政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商品5袋,并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4元。
截至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销售票据,除投诉人购买的一袋涉案商品外,无法认定其他上述商品是否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因此违法所得认定为0.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进货单据,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其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没有完全履行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0.8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