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599529305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16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15
民间借贷纠纷
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王**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9
(2020)甘0802民初66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4
民间借贷纠纷
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9
2021-04-07
(2020)甘0802民初66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67.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02
2019-02-25
(2018)甘08民终87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02
2018-09-25
(2018)甘0802民初371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02
2019-02-25
(2018)甘08民终87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3-30
2016-03-30
(2016)甘0802民初13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区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20号
2023年8月25日,我单位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区人社劳监令字〔2023〕第11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内为原职工李永、赵玉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并将相关登记、缴费凭证及整改情况报送至我单位,你单位均逾期未整改
罚款金额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平凉市崆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9-26
2
(平)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2023年03月13日,接到平凉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移转函》(平扫黄打非办函〔2023〕1号),函件指出“近期,省新闻出版局在开展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审核换证时,发现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天泰》,在未取得2022年《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下,违规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根据移送线索,2023年3月23日10时33分,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军民(28090021022)、陈理(280900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16层1号的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并亮照经营,《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620800599529305E,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法人员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仲彪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准印证号为(甘)LB000064(有效期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甘)LB6208002(有效期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两份、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作的《关于<天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没按时审核换证的检讨书》1份、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作的《关于<天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承诺书》1份、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华隆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印刷简报费用清单1份。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室阅报栏检查中发现,现场放置有印制的《天泰》报刊2022年4月16日(第115期)、2022年5月26日(第116期)、2022年11月1日(第121期)各1份,当事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未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使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作出如下处理:1、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2、向当事人出具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证据保存清单》。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据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前来接受询问,对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天泰》报刊2022年4月16日(第115期)、2022年5月26日(第116期)、2022年11月1日(第121期)各1份,依法予以没收,没收手续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做出。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环节,并使用拍照等证据固定方式,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平凉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移转函》(平扫黄打非办函〔2023〕1号)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2022年4月16、5月26日、11月1日印制的《天泰》报刊各1份;4.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作的《关于<天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没按时审核换证的检讨书》1份;5.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作的《关于<天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承诺书》1份;6、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7、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8、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9、法人委托人平凉天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仲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此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符合《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1.警告;2.罚款:叁佰元整(300元)
300.00元
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