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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百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百超市东湖景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光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20MADWELA4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86号东湖景园小区C区36栋1层门面-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红薯”系于2025年2月15日从武汉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采购了58斤。上述“红薯”从2025年2月15日销售至5月1日,其中损耗9.34斤,共销售48.66斤,销售单价为3.28元/斤,销售总价款为159.6元。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门店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为生鲜商品,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同时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红薯”,货值总金额为190.24元,销售金额为159.6元,违法所得为159.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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