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晓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493020404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家园小区物业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买卖合同纠纷
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宏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博兴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宏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无棣县人民法院
3
2024-02-23
追偿权纠纷
无棣县人民法院
4
2022-08-25
(2022)鲁16民终2061号
劳动争议
孙**,崔**,孙**
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24
(2022)鲁16民终2061号
劳动争议
孙**,崔**,孙**,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28
(2022)鲁1623民初948号
劳动争议
孙**,崔**,孙**
穆**,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棣县人民法院
7
2021-12-06
(2021)鲁16行终22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孙**,崔**,孙**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0-19
(2021)鲁1623行初76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孙**,崔**,孙**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棣县人民法院
9
2021-10-19
(2021)鲁1623行初76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孙殿礼(系孙玉怀之次子),崔宝玉(系孙玉怀之妻),孙殿敬(系孙玉怀之长子)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棣市监处罚﹝2026﹞167号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州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无棣县东方花园小区业主电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其代收水费、电费的收费标准;查询其电费缴费系统,显示其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的实收标准为0.9185元/度,2023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东方花园小区一般工商业用户总购电量为2477425.2千瓦时,购电金额为2275515.05元。核查其退还东方花园小区沿街工商业用户电费记录,按照工商业电费到户均价测算,其应退还工商业用户电费100407.73元,2025年11月6日至12月18日,当事人退还东方花园小区沿街工商业用户电费金额75197元。2026年2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棣市监责退〔2026〕JJ001号),责令当事人将剩余多收取电费25287.2元退还东方花园小区工商业用户。当事人在东方花园小区项目部缴费办公室张贴了退费公告,并进行违规收费退款工作。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退还东方花园小区沿街工商业用户多收取电费25153元,有2家用户因搬离东方花园小区,导致137元未能退还。当事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问题。当事人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电费实收标准为0.9185元/千瓦时,有69户商户,使用两台变压器。其中1号变压器由52户商户共用(户号3700868417750),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8709元/千瓦时,实收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476元/千瓦时,售电 235102.96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11190.90元; 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8963元/千瓦时,实收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222元/千瓦时,售电770251.42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17099.58元;2025年1月1日-9月30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8627元/千瓦时,实收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558元/千瓦时,售电764721.34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42671.45元。1号变压器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小计70961.93元;2号变压器由17户商户共用(户号3700812973383),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8655元/千瓦时,实收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53元/千瓦时,售电103340.23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5477.03元;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9059元/千瓦时,实收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126元/千瓦时,售电351304.12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4426.43元;2025年1月1日-9月30日,收取东方花园小区沿街一般工商业商户电价应收标准(加收 12%损耗率后平均电价)为0.8649元/千瓦时,实收 标准超出应收电价标准0.0536元/千瓦时,售电366022.57千瓦时,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为19618.81元。2号变压器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费用金额小计29522.27元。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超出应收电价标准收取东方花园小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费金额为100484.2元。当事人按时段核算应收电价时,有2个时间段出现错误:一个是2023年9月至12月的应收电价,当事人按照2023年7月至12月核算的应收电价;一个是2025年1月至9月的应收电价,当事人按照2025年1月至7月核算的应收电价;导致当事人第一次按照75197元退还的多收取电费。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调查结果为当事人剩余多收取电费25287.2元未退还东方花园小区一般工商业用户。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棣市监责退〔2026〕JJ001号),责令当事人将剩余多收取电费25287.2元7日内退还东方花园小区工商业用户。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调查结果为当事人已部分完成退费工作,退还东方花园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价格监督管理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裁量基准1.【较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多收取电费137元,上缴国库。 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