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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和生百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E3P1B3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街道长坂路南段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1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3件(箱)标称为“宜和悦”牌“广式月饼”的预包装食品,其食品的内容物为固体,规格:5kg/件;生产日期:2025年06月05日;采购单价:50元/件;共计150元。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的“配料表”和“营养标签”栏中上还标示有“麦芽糖”、“葡萄糖”、“糖浆”和“碳水化合物:61.0g/100g”的文字。采购当日,当事人以广告费2000元的价格,请其单位员工李某为该食品设计、制作了以“工厂直发广式迷你月饼40g独立装6味任选水果清香豆沙不腻低糖糕点”为链接名称的食品广告,并于当日将该食品与链接上架于其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和生百悦零食甄选”店内开始销售,售价9.9元/份(0.5kg/份)。 202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食品的库存。当日,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其销售案涉食品的相关链接详情、采购案涉食品的相关凭证、案涉食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案涉链接的发布情况。同时,当事人在得知案涉产品链接名称涉嫌违法后,现场主动将其下架。2025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阳市监限提〔2025〕55号),要求当事人限于2025年8月8日前,向本局提交案涉食品的外包装和其属于“低糖”食品的证明及案涉广告制作证明。至案发,当事人已将案涉食品销售完毕,共售得297元(含售给投诉举报人苏某部分),现已无库存。截至2025年10月31日,本局仍未收到当事人关于案涉食品属于“低糖”食品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未收到消费者因购买和食用案涉食品后的其他投诉举报及不良情况反馈。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预包装食品“欣悦”牌“香酥小麻花(蜂蜜味)”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款“有糖”食品宣传为“无糖”食品,本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但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于2025年7月26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详见: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阳市监不罚〔2025〕44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元整。
6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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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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