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义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588824368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万水泉镇黄草洼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5
(2024)内0203民初8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刘*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内0203民初8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刘*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9
(2022)内03民终1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07
(2022)内03民终1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3-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2-09
(2021)内0302民初41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8号
现查明2024年10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南侧消火栓箱内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长度为22米,水带长度不符合要求,依法下发了包开消送证字〔2024〕第02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11月5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隐患问题未整改。该单位为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024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4〕第02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0026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法定代表人张义、见证人智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4年10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包头市颐思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南侧消火栓箱内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长度为22米,水带长度不符合要求,依法下发了包开消送证字〔2024〕第02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11月5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隐患问题未整改。该单位为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024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4〕第02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0026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法定代表人张义、见证人智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50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