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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秀花注册资本:6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736137798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30
(2026)内0622民初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德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袁**,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
2025-12-24
买卖合同纠纷
中策橡胶(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6
(2025)内0622民初2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正华煤炭科工贸有限分公司
袁**,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4
2024-09-10
(2024)内0622民初5174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王**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5
2024-07-10
(2024)内0622民初2530号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新地标钻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6
2024-07-10
(2024)内0622民初2527号
合同纠纷
宁夏漠源工贸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7
2024-05-21
(2024)内0622民初62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8
2024-05-21
(2024)内0622民初62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9
2023-06-13
(2022)内0622民初3691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鑫坤利煤炭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10
2023-02-17
(2022)内0622民初4589号
合同纠纷
准格尔旗暖水乡付家阳坡社
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姬**,张**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2026)内0622民初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德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
2025-11-06
买卖合同纠纷
中策橡胶(天津)有限公司
袁永峰;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远集团宝成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仁泰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内0622民初2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正华煤炭科工贸有限公司
袁**
裁判文书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4
2025-07-30
(2025)内0622民初2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正华煤炭科工贸有限分公司
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1
2024-05-22
(2024)内0622民初62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01
2024-05-22
(2024)内0622民初62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准﹞水利罚决字﹝2024﹞第11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50000.00元
准格尔旗水利局
2024-05-28
2
(准)煤安罚﹝2024﹞151003-1号
1.+1345、+1360卡车排土平盘向坡顶线方向未保持3%~5%的反坡;2.2024年4月16日检查时白班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入坑
罚款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准格尔旗能源局
2024-04-30
3
鄂环罚﹝2023﹞4-92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对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联煤矿北部采区采掘场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有扬尘产生。 现场调阅该公司食联煤矿北部采区10月18日到10月27日洒水记录,记录显示2023年10月26日及27日共2天该公司食联煤矿北部采区采掘场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序号51中,未采取措施>1天的,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公司未采取措施的天数为2天,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4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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