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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经开紫园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建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1MA2F03PE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嘉兴市常秀街593,59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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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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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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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5]第32号
2025年1月10日 09时27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常秀街593、597号向现场负责人李海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从停靠与该店门口用于存储卷烟的车牌号为晋L2389F的汽车内查获吴建根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89条,其中:利群(阳光)17条、利群(长嘴)17条、利群(软红长嘴)21条、利群(软长嘴)4条、红双喜(硬)5条、利群(硬)2条、中华(细支)2条、牡丹(软)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555(冰炫)3条、中南海(冰耀中支)2条、利群(新版)5条、南京(炫赫门)7条。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人吴建根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李海与被检查人吴建根是雇佣关系,现场没有找到见证人,现场负责人李海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另因现场执法环境复杂且空间狭小,在征得其同意及执法记录仪开启下,将涉案卷烟装箱带回嘉兴市吉水路312号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进行清点,其本人全程陪同。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李海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吴建根于2024年下半年伊始从嘉兴的几家不同店铺处购入,共被查获卷烟89.0条,其中:利群(阳光)17条,进价420元/条;利群(长嘴)17条,进价195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1条,进价198元/条;利群(软长嘴)4条,进价322元/条;红双喜(硬)5条,进价85元/条;利群(硬)2条,进价235元/条;中华(细支)2条,进价430元/条;牡丹(软)2条,进价13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进价192元/条;555(冰炫)3条,进价220元/条;中南海(冰耀中支)2条,进价210元/条;利群(新版)2条,进价160元/条;利群(新版)3条,进价16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进价160元/条;南京(炫赫门)5条,进价160元/条。总进价为21300.00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零售价为:利群(新版)190元/条;南京(炫赫门)190元/条。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总额为950.00元。因无法查清已销售卷烟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价格,故对卷烟的已销售部分不予认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中:利群(新版)3条、南京(炫赫门)5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其余品种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1.5条,其中每个品种0.1条,留样0.2条,其中利群(新版)、南京(炫赫门)各0.1条。现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1月21日告知当事人吴建根,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500.00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1640.00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82.7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现金形式返还;2、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950.00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427.50元,上缴国库;3、非法生产的卷烟5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及留样卷烟)。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067.50元,上缴国库。
2067.50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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