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白家粉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景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A5R826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工农村四屯(南城路东三段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5年2月1日,林甸县白家粉房生产了65公斤中细款粉条,2025年2月3日,以每公斤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甸县家乐福超市13.15公斤,货值金额184.00元,剩余51.85公斤中细款粉条以每公斤14.00 的价格销售给了来粉房购买粉条的消费者,2025年2月12日,林甸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镇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家乐福超市销售的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其中铝的残留量为449mg/kg,判定为不合格,该粉条生产商为林甸县白家粉房,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林甸县白家粉房经营者白景会送达了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出具的编号为№:YJZX25DFZP001的检验报告,林甸县白家粉房经营者白景会未提出异议,认可该检验结果,至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立案调查时,该粉房生产的65公斤中细款粉条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910.00元,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许可情况。 3、当事人白景会身份证复印近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粉条情况; 8. 现场相片一份四张,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9、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了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10、随案件移送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林甸县家乐福超市销售白家粉房生产的粉条情况。 11、案件移送白家粉房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进货票据各一份,证明了白家粉房销售给林甸县家乐福超市粉条情况。 12、随案件移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粉条铝含量检测情况。 13、随案件移送林甸县家乐福超市、白家粉条相片一份两张,证明了林甸县家乐福超市和粉条的情况。 14、由白家粉房负责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公示相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向经营者发布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事实情况.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或者登记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0.00元,2、罚款:1000.00元,合计1910.00元,上缴国库。
101000.00元
-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