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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康和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EG5PD56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状元二村12幢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7
(2026)赣0482民初14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康和科技有限公司
杨*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2
2026-07-14
(2026)赣0482民初14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3
2026-07-09
(2026)冀1024民初30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康和科技有限公司
刘**
香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7
(2026)冀1024民初30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康和科技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香河县人民法院
2
2026-05-22
(2026)冀1024民初30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康和科技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92号
当事人和承租人(消费者)签订的预先拟好、统一格式的《租赁服务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上缴国库。
11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