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德康中医肛肠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贵华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093134744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路187号8幢第2、3、4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医保处罚字﹝2025﹞第003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规费用130294.64元。鉴于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应处1倍罚款130294.64元。由此,现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降低入院指征、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过度诊疗超量使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DRG低标准入院、过度医疗等行为的违法行为,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规费用130294.64元,并对你单位处1倍罚款130294.64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规费用130294.64元。鉴于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应处1倍罚款130294.64元。由此,现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降低入院指征、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过度诊疗超量使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DRG低标准入院、过度医疗等行为的13违法行为,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规费用130294.64元,并对你单位处1倍罚款130294.64元。
130294.64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