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玉芳小卖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屈玉芳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6L5YRM9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普拉底乡腊咱村委会时力底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由贡山县普拉底乡
腊早村阿姑都组搬迁至贡山县普拉底乡腊早村时力底经营。于5月
10日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从保山商贸园批发市场
内以每袋123元的价格购进净含量25千克(500克x50袋)的“白象
牌”精制食盐10袋在店内销售,截止2023年6月13日已销售净含量
500克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75袋,销售价格2.5元每袋,销售
价格187.5 元,牟取违法经营额187.5元。
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
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
规定,建议责令改正。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产经营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
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
令改正。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
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
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净含量25千克(500克x50袋)的“白象牌”
精制食盐10袋;净含量500克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 25袋。
2.没收违法经营额187.5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