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张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利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19MA1C97J68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前进农场场直四区一委一层三十一号(万鑫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当事人在建三江中央海鲜冷冻品副食行购进康師傅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R2024071702B )时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市监责改〔2024〕1000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市监当罚〔2024〕10000号),责令其在2024年8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的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600元罚款,上缴财政。
600.00元
-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