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惠宜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恩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7F50BF3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黔西市谷里镇新金组运煤大道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3]360号
当事人无健康证明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散装食品经营者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8月14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3份共3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散装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情况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9月13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食品的进货来源;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散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三是证明当事人将散装食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明销售散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9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新的健康证明的事实。
警告#罚款0.0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