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良才 | 注册资本:5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598534153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三路3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浙0303民初3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阿赛洛(浙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2-09-16
(2022)苏0281民初4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阴奔翔高压管件管道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3
2022-06-30
(2022)苏0281民初4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阴奔翔高压管件管道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4
2021-12-15
(2021)川0193民初13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6
(2021)浙0303民初511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汤**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1
(2021)浙0303民初20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卓亚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7
2021-01-14
(2020)浙0303民初5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利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8
2020-07-03
(2020)浙0303民初213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9
2020-06-15
(2020)浙0303民初213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0-03-18
浙温劳人仲案(2020)52号
申**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2-05-25
(2022)川01民终8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9
2021-11-16
(2021)浙0303民初511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汤**、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8
2021-01-14
(2020)浙0303民初5256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利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17
2020-07-03
(2020)浙0303民初2137号
社会保险纠纷
申**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882.23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31
2020-07-23
(2020)浙03民终18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桥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14
2020-01-21
(2019)浙0303民初57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桥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7-14
2016-07-14
(2016)浙0303民初1757号
劳动争议
佘**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1-17
2015-11-17
(2015)温龙民初字第102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佘**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7-06
2015-07-06
(2015)温龙民初字第47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佘**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6-20
2014-06-20
(2014)浙温民终字第73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与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二稽罚﹝2023﹞118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862211.86元
罚款862211.86元
862211.86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