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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济生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德鑫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F6KKL9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龙爪镇龙爪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8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林口县济生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购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1份。5、当事人贺德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6、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我局认为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具备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全部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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