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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明善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081187443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63号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桂0108民初171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黄*,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4-10-09
(2024)桂0108民初38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凌**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4
(2022)桂1027民初1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凌云县人民法院
4
2023-02-17
(2022)桂1022民初4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田东县人民法院
5
2023-02-16
(2022)桂1027民初1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王**
凌云县人民法院
6
2022-04-25
(2022)桂1022民初4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田东县人民法院
7
2021-12-17
(2021)桂0224民初1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瑞明物流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拉萨分公司
融安县人民法院
8
2021-12-17
(2021)桂0224民初1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谢**,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彭**,官*,重庆瑞明物流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拉萨分公司,代**
融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09-10
(2021)桂0126民初36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宾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25
(2021)桂1027民初1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王**,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凌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2
(2024)桂0108民初38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0-03-10
(2019)桂0108民初17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邓**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0-03-10
(2019)桂0108民初17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4
2019-04-28
(2019)桂0108民初87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5
2018-07-31
(2018)桂0108民初8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56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61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37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64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59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47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65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50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60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12-30
2023-03-16
(2023)桂1082执57号
行政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东交罚﹝2026﹞01650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黎桂才驾驶桂AP1860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水泥砖从惠州市潼湖镇往东莞市寮步镇方向行驶,于2025年12月02日12时27分在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干线东山跨线桥下桥路段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0.382吨,轴数是6轴,超限1.382吨。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按照《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序号10),车货总质量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超限重量超过1000千克以上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0
2
粤东交罚﹝2026﹞01584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桂AP1860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10月17日10时04分在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东山跨线桥21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干线东山跨线桥下桥路段)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0.58吨,轴数是6轴,超限1.58吨。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按照《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序号10),车货总质量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超限重量超过1000千克以上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3
桂0100交罚﹝2024﹞1081号
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0日,刘绍戊驾驶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3875车辆被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2次(详见《桂 AF3875车辆年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车辆通行不停车检测点统计表》《不停车检测点称重电子数据单》)。2025年6月5日,我局对上述线索进行并案处理,经查实,该车为4轴12轮,桂AF3875车持续超限运输行为于2024年07月05日15时 38分开始,于2024年07月10日17时52分结束,期间检测到该车超限率最高的数据为:2024年07月10日17时52分,刘绍戊驾驶桂 AF3875货运车辆途经武鸣区英圩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车货总重55.20吨。依据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衡器(GB/T7723-2017)》“固定式电子衡器最大允许误差5%”的规定,实际车货总重52.4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 31吨,超重 21.44吨,超限率为 69.16%。 经查,本次超限运输未按照不停车检测点提示就近消除违法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处罚过。2024年,桂AF3875货运车辆第一次因“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被查。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并对此次运输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
24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5
4
桂上交罚〔2023〕1312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桂AM5039、桂P5066挂)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
10000.00元
上思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23
5
桂上交罚〔2023〕258号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桂AD5229)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
-元
上思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01
6
大交路罚〔2023〕36号
2023年07月03日,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因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赵海涛、唐华宇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00.00元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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