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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明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78197641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雄楚大街209号御景名门3栋15层17-B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7
(2023)鄂0115民初63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光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威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5
2024-02-01
(2024)鄂0115执8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12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22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1976419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349-2027),主要经营电梯安装(含修理)、维保。涉事的2#客梯(注册代码:31104201192022110041、行政许可设备代码:31104201012023117487),产权单位为湖北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武汉山河盛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使用单位更名中,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12月,目前处于年检有效期内。 另查明,当事人与武汉山河盛酒店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0日签署了《武汉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执行期为2026年2月20日至2027年2月19日止,涉案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现场维保人员为秦典,持有操作证件(证件编号:411328200509160039)。该维保人员系2026年4月中旬入职的实习生,目前处于实习试用期,故仅签订实习劳动合同。 2026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5月9日,维保类型为:半月维护保养;维保结论为:所有项目正常。本局监察人员调阅当日2#客梯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当天实际未到场开展维保作业。2026年5月21日,本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刘志文进行询问调查,刘志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异议,承认是由于公司维保人员工作做的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维保作业导致的。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共四类”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每半月对电梯实施一次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武汉山河盛酒店有限公司单台的维保费用为4000元/年,即166.67元/半月。当事人2026年5月9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2#客梯实施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合计166.67元。 按照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于2026年5月18日对武汉山河盛酒店有限公司2#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内部开展通报批评,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已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67元;2.罚款15000元;共计罚没15166.67元。
1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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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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