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宇轩轩仓买百货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7J91M92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34号
本案中当事人自述其对售卖过期食品不知情,并怀疑举报人存在调包行为。但当事人未能出具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存在调包或者伪造证据行为,且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一段3分18秒的购买视频,在该视频第10秒至第25秒显示在该店货架上摆放3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统一汤达人酸辣豚骨面(生产日期喷码:20240123HB5209:22)。在该视频第53秒至1分01秒显示举报人在收银台购买一袋方便面至走出店门,此后该方便面一直在手机镜头出现。镜头内显示该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产品喷码20240123HB5209:22,与之前在店内货架录制产品一致。在1分51秒至2分02秒展示付款记录确定向当事人支付5元。该视频拍摄清晰,执法人员认定该视频录制真实。综上,执法人员认定如下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售出统一汤达人酸辣豚骨面1袋(生产日期:20240123,保质期:六个月),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5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该产品和相关账目,因当事人未建立法定账目,无法确定过期食品的销售数量。现有证据证明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罚款:1.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5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