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牟方友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方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EJ945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体育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的“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和假冒专利产品“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的产品详情如下:1.“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分3种类型:(1)“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鼻炎型”2盒[外包装盒正面标示:用心呵护家人健康,外:0.03ml/24支,右上角有“13”,[鼻炎型]本品用于鼻炎/胃肠/风寒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侧面标示:产品名称:奇方滴草本液,型号规格:鼻炎型0.03ml/24支,产品成分:本品由黄芪、防风、蝉蜕、辛夷等草本植物精油为原料组成,储存方法:阴凉、干燥处储存。有效期限:三年。使用说明:将本品滴于不适处或体表特定部位(如神阙穴),每日1-3次,根据情况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或遵医嘱。保健作用:本品用于鼻炎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生产企业:山东三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东环北路6268号,执行标准:Q/370883SK 013-2022,出品单位:山东悬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537-5316268。另一侧面标示:生产批号:20230101,生产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2026/01/01],盒内含说明书和合格证。(2)“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胃肠型”1盒[外包装盒正面标示:用心呵护家人健康,外:0.03ml/24支,右上角有“04”,[胃肠型]本品用于胃肠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侧面标示:产品名称:奇方滴草本液,型号规格:胃肠型0.03ml/24支,产品成分:本品由藿香、紫苏叶、厚朴、大腹皮等草本植物精油为原料组成。保健作用:本品用于鼻炎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执行标准:Q/370883SK 004-2022。储存方法、有效期限、使用说明、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出品单位、客服电话均与“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鼻炎型”一致。另一侧面标示:生产批号:20221202,生产日期:2022/12/03,有效期至:2025/12/02],盒内含说明书和合格证。(3)“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风寒型”1盒[外包装盒正面标示:用心呵护家人健康,外:0.03ml/24支,右上角有“01”,[胃肠型]本品用于风寒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侧面标示:产品名称:奇方滴草本液,型号规格:风寒型0.03ml/24支,产品成分:本品由荆芥、防风、生姜、羌活等草本植物精油为原料组成。保健作用:本品
当事人经营、使用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的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及量罚如下:
1、当事人经营、使用非药品标识药品疗效的“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使用非药品标识药品疗效的“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的“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尚存的“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4盒,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罚款5000.00元。
2、当事人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3、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其原第六十三条对应新的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
由于当事人以上几种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当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响生堂?奇方滴草本液”、“响生堂?小儿草本滴剂奇方滴”,
15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