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细憨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3824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南大道258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28
(2019)渝0109民初72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北碚区一佳竹酒食品经营部,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济南泉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19-08-27
(2019)渝0109民初72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济南泉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北碚区一佳竹酒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2
2019-08-21
(2019)渝0109民初72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北碚区一佳竹酒食品经营部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06-07-27
2006-07-27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88号
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与陈**、绍兴市阳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食生处罚﹝2024﹞3号
1.现有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停产报告,自2023年9月开始对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经查询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和询问调查后发现,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东南角的新建厂房实际为该企业的灌装车间、洗手更衣间和成品库原有建筑外墙拆除改造而成,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花酒。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花酒4批次189箱(12瓶/箱)另1瓶:(1)三花酒(标示内容: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806)6箱(12瓶/箱),出厂价48元/箱(12瓶/箱),货值金额288元;(2)三花酒(标示内容: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812)164箱(12瓶/箱),出厂价45元/箱(12瓶/箱),货值金额7380元;(3)三花酒(标示内容: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720)18箱(12瓶/箱),出厂价48元/箱(12瓶/箱),货值金额864元;(4)三花酒(标示内容:纯粮酿造 五年窖藏,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80826)共计生产21箱另1瓶(12瓶/箱),已销售20箱(12瓶/箱),库存1箱(12瓶/箱)另1瓶,销售价格48元/箱(12瓶/箱),货值金额1012元,销售收入960元;案发后,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截至2024年1月28日,共召回该批次白酒6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544元,违法所得960元。同时查获套印生产时间的三花酒标签5批次55980套:(1)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806)11100套;(2)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812)8000套;(3)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生产日期:20230723,香型:浓香型,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14400套;(4)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720)10180套;(5)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生产日期:20230802,香型:浓香型,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12300套。调查过程中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主动交出现场未查获的套印了生产时间的三花酒标签2批次12840套:(1)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生产日期:20230723,香型:浓香型,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6800套;(2)三花酒标签(标示内容:纯粮酿造 五年窖藏,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80826)6040套。上述合计三花酒标签6批次68820套。 3.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5日,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南昌正佳印务有限公司印制20180826、20230720、20230723、20230806、20230812、20240103等过往生产日期的三花酒标签,并组织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花酒,涉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食品安全总监周艳为上述故意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应与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细憨分别承担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
1.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现有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2.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64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