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采蜂人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春才 | 注册资本:2000.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5GXXR5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3)苏0115民初21621号
合同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采蜂人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恒泰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山蜂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3)苏0115民初21621号
合同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采蜂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山蜂食品有限公司,南京恒泰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0
(2023)苏0115民初21621号
合同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采蜂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山蜂食品有限公司,南京恒泰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生产的“土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6-01-09)经国家总局专项抽检监测出“丙二醇”“乙基麦芽酚”问题项目。2026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原料进行抽样送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检验结果未检出“丙二醇”、“乙基麦芽酚”。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委托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召回的该批次“土蜂蜜”问题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丙二醇”0.218g/kg、“乙基麦芽酚”8.34mg/kg。当事人生产“土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6-01-09)604瓶,4瓶出厂自检耗用完,销售给广州益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佳香)600瓶,销售额4800元,货值金额4800元。生产“土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6-01-09)604瓶的生产投料360kg百花原蜜,采购价10元/kg计币3600元,604瓶折合原料成本为5.96元/瓶,瓶子、标签合1.5元/瓶,购进价款为7.46元/瓶,召回涉案“土蜂蜜”产品120瓶,应退货款960元,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中扣除,违法所得认定为4800-480×7.46-960=259.2元。 当事人收到“丙二醇、乙基麦芽酚”问题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后,对问题成品及相应成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向我局提交5批次蜂蜜成品的检验报告。其中4批次成品(产品名称:土蜂蜜,批号:20260306/20251231/20260103,产品名称:山花蜂蜜,批号:20251225)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1,2-丙二醇、乙基麦芽酚,实测结果:未检出。1批次成品(产品名称:土蜂蜜,批号:20260323)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1,2-丙二醇、乙基麦芽酚,检测结果:未检出。 立案后,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批次产品被检出“丙二醇”“乙基麦芽酚”的情况,结合问题项目产品仅发现2026-01-09土蜂蜜一批次,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8日生产了一批白桃乌龙饮料浓浆,因订单紧急、交货期短,且原定加工间在检修,为保障按时交货,临时调整至蜂蜜生产线组织生产。该白桃乌龙饮料浓浆为风味冲调用浓浆,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且产品特性粘稠。生产结束后,操作人员未严格按规程开展设备清洗,导致白桃乌龙饮料浓浆残留在设备内部,造成次日(2026年1月9日)生产的土蜂蜜受到交叉污染。涉案产品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被生产设备污染,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被生产工具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土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6-01-09)117瓶,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给予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259.2元。
6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