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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博羽电热毯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勃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84MACNMC2A79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石家庄市新乐市承安镇北坦村粮库北3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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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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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T180X120-9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8-2008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检验结论认可,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生产规格型号TT180X120-9X 的电热毯100条,成本为13元/条,售价为17元/条,于2024年12月份销售到山东临沂市场,货值金额1700元,获利40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安全关键件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强制性认证不一致的情况等;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的复印件各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5年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5〕206号),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5.其他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4590元,共计4990元。
4590.00元
-
2026-01-28
2
新市监处罚〔2025〕206号
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T150X180-9X 140W和TT180X200-9X 180W的电热毯检验报告,两份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检验,不合格。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1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扣押。当事人对该报告检验结论认可,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分别生产规格型号TT150X180-9X 140W和TT180X200-9X 180W的电热毯140条和250条,成本分别为14元/条和24元/条,售价分别为15元/条和25元/条,2025年9月11日前销售型号TT150X180-9X 140W的电热毯120条、型号TT180X200-9X 180W的电热毯120条到山东临沂市场,销售两款电热毯各3条到抽检方,货值金额8350元,获利246元。扣押现场电热毯144条。生产电热毯所用元件未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保持一致。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产品元件进货收款收据2份、出库单1份控制器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强制性认证不一致的情况等;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的复印件各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当事人生产电热毯未保持一致性,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挺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裁量基准第2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其改正,处9000 元 以上 2.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未与强制性认证证书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5年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5〕0111号),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5.其他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5000.00元
-
2025-10-11
3
新市监处【2025】0111号
2025年2月14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邮寄的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的百丽丝牌TT180200-9X电热毯的复检报告(编号:SY2024227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规定的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0.0282万元,罚款0.400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004.00元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