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朝阳镇家得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滕金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3MABWQA8C4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建设大街(爱琴海城市广场B1层B1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轻处〔2025〕TL4号
当事人从2022年09月05日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食品销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当事人自2024年1月以来,因统一门店收银结算系统后,系统默认为金额尾数处理方式为四舍五入,导致在收取散装称重商品尾款出现1分-4分时采取尾数全部抹零,5分-9分时,实际收取均为1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结账单信息,截至本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收取反向抹零数据为7554条,涉及金额为36.07元,违法所得36.07元。
2025年2月5日,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在辉南县朝阳镇家得乐超市购买绵白糖重量0.918千克,收取9.2元,标价9.98元/千克,合算10.02元/千克,群众表示商家存在多收款行为(按计量称重计算,举报人购买的绵白糖价格应为9.16元,但该超市标示价格为9.20元,收款时也按9.20元收取)。执法人员前往辉南县朝阳镇家得乐超市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6.07元;2、罚款1950元。
1950.00元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