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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海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576293344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宁路运管局3号集资楼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4﹞7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在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公司韩集镇网点检查发现,该网点二楼设置有液化气灶、液化气瓶、锅具及调味品若干并有明显使用痕迹。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正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
6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6-14
2
临州邮处﹝2024﹞6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在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公司韩集镇网点检查发现,该网点内有面单打印机一部,货架4组,圆通品牌快件若干,经查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系统,无该网点信息,网点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备案回执。该末端网点设立以来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嫌存在设立末端网点未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备案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
2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6-14
3
临州邮处﹝2023﹞7号
2023年7月12日,我局对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公司康乐县分公司(经营品牌:圆通)进行执法检查,查阅该公司2023年7月5日、7日、8日、9日监控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出口快件进行安检,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安全设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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