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士达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高义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01MA7JMN1E0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村公寓安置楼1栋2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开市监食检处罚〔2024〕37号
2024年5月11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执法人员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士达超市抽检其销售的辣椒片,经2024年5月31日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辣椒片(报告编号SJ2024434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1日同一天,抽样执法人员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士达超市抽检其销售的老坛洋姜,经2024年6月6日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老坛洋姜(报告编号SJ20244342),笨甲酸及其钠盐(以笨甲酸计)项目不符合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片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报告的标准指标是:二氧化硫不得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老坛洋姜含有笨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1.69,检验报告的标准指标是:笨甲酸及其钠盐≦1.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辣椒片和老坛洋姜两项违法所得合计1058.7元,上缴国库。
0.00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2
萍开市监食检处罚〔2023〕37号
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牙鱼)抽检检验,所抽检的黄牙鱼中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 NO:SZ0123-34051007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0.00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