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世龙药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国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4972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阳逻街新阳大道(高潮村十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13
(2020)鄂0117民初22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左**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世龙药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3
2020-07-28
(2020)鄂0117民初22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左**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世龙药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14号
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12月13日及2025年1月2日从自称为高正公司销售人员黄某处购进云南白药膏、阿卡波糖片、葡萄糖酸锌口服液、云南白药气雾剂、双黄连口服液、消痛贴膏、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尿毒清颗粒共10种药品,对应的随货同行单号为:XSAZDA00001695、XSAZDA00002734、XSAZDA00002917。
上述随货同行单中涉案药品购进情况如下: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1695中的药品有: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批号:2404506A)进价68元/盒,购进10盒,购进总金额:680元;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批号:2312028)进价50元/盒,购进10盒,购进总金额500元;
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76619)进价160元/盒,购进24盒,购进总金额:3840元;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2734中的药品有:
尿毒清颗粒(批号:20240721)进价55元/盒,购进10盒,购进总金额:550元;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2917中的药品有:
云南白药膏(批号:ZJC2401)进价41元/盒,购进20盒,购进总金额:820元;
阿卡波糖片(批号:BJ81590)进价15元/盒,购进20盒,购进总金额300元;
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批号:2023102732)进价25元/盒,购进5盒,购进总金额125元;
云南白药气雾剂(批号:ZCB2407)进价58元/盒,购进10盒,购进总金额580元;
双黄连口服液(批号:2024030733)进价16元/盒,购进5盒,购进总金额80元;
消痛贴膏(批号:2408166)进价95元/盒,购进6盒,购进总价570元。
上述随货同行单中涉案药品销售情况如下: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1695中的药品有: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批号:2404506A)以售价73元/盒,销售8盒,以售价72.5元/盒,销售2盒,销售金额729元,货值金额729元;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批号:2312028)以售价53元/盒,销售9盒,以售价50元/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527元,货值金额527元;
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76619)售价168元/盒,销售24盒,销售金额4032元,货值金额4032元;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2734中的药品有:
尿毒清颗粒(批号:20240721)售价65元/盒,销售10盒,销售金额650元,货值金额650元;
随货同行单:XSAZDA00002917中的药品有:
云南白药膏(批号:ZJC2401)售价41元/盒,销售9盒,销售金额369元,于2025年2月27日退货11盒,货值金额820元;
阿卡波糖片(批号:BJ81590)售价18元/盒,销售20盒,销售金额360元,货值金额360元;
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批号:2023102732)售价35元/盒,销售5盒,销售金额175元,货值金额175元;
云南白药气雾剂(批号:ZCB2407)售价58元/盒,销售10盒,销售金额580元,货值金额580元;
双黄连口服液(批号:2024030733)售价25元/盒,销售5盒,销售金额125元,货值金额125元;
消痛贴膏(批号:2408166)售价115元/盒,未销售,于2025年2月27日退货6盒,货值金额690元。
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以电子发票及市场价格为准,当事人从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8688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为7544元。
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查验黄某(个人)药品销售资质和相关证明性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5年8月12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核查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1.自2024年4月17日起,该公司不得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原质量负责人杨兰香辨认称其自2022年6月入职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以来从未经手过随函所附样式的销售清单,该销售清单版本上的开票员、拣货员、复核员均于2023年初离职。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应为假冒。
另查明,2025年8月22日及10月28日,黄某到我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表明上述涉案药品及当事人提供的湖南高正医药公司进货资料均为黄某提供,但黄某并非高正公司的销售代表,当事人对于资料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当事人提供给我执法机关的退货情况属实。
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迅速提交了整改报告,规范了药品购进验收的销售流程。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44元;
2.罚款22000元。
22000.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