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里县斌梅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国洪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0MA6J8RQ91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龙里县醒狮镇元宝村国家寨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165号
经查明,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里县斌梅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待售的散装红薯粉,现场称量显示重量为3.1斤,经营者国xx现场未能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共进货3.1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涉案散装红薯粉货值金额为18.6元(3.1斤×6元/斤=1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国洪梅进行询问调查,获取《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3年9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打印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资格情况; 4、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取得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该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和未能提供健康证明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案件两名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国xx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00744万元#
74.4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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