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万家旺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爱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8MAD12HYX5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敦寨镇亮司一村六组龙盛友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了2台未设置防倾倒断电保护装置的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室内取暖器摆放在经营现场售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该2台室内取暖器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的2台未设置防倾倒断电保护装置的室内取暖器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根据执法人员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执法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及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室内取暖器2台,2台均为怀化鑫宇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NL-03的室内取暖器。该室内取暖器的购进单价为40元/台,销售单价为55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11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营业执照》影印件、经营者尹爱连《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证明;
3.2024年1月10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的事实及销售产品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实;
4.2024年1月10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给当事人《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锦市监限提〔2024〕0110-1号)1份、《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锦市监强制〔2024〕0110-1号)1份、证明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和对当事人涉案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4年1月23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0.03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30.00元
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