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乐孝梁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73521164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荆州大道9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5
(2021)鄂1002民初27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段**,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8
(2021)鄂1003民初1555号
合同纠纷
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8
(2021)鄂1002民初9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段**,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4
2020-09-28
(2020)鄂1003民初1345号
合同纠纷
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5
2020-09-28
(2020)鄂1003民初1345号
合同纠纷
曹**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吴*,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6
2023-09-18
(2023)鄂1002民初16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山支行与李**、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523.19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10-09
(2023)鄂1002民初434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闵**、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17
2022-08-22
(2022)鄂1002民初974号
执行异议之诉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与枝江市钱丰加油站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03
2021-08-16
(2020)鄂10执恢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12
2022-03-02
(2022)鄂10民申1号
合同纠纷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曹**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11
2021-05-26
(2021)鄂10民终993号
合同纠纷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曹**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07
2021-08-23
(2021)鄂1003民初1555号
合同纠纷
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31
2021-11-04
(2021)鄂10民终23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1444.62元
民事案件
9
2021-10-09
2021-04-22
(2021)鄂10执异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9-06
2019-08-05
(2019)鄂1003民初11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马*与湖北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20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改正,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