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亿超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日雄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E5Y8D2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号路共青创业园内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743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余日雄开着面包车在汉川服装工业园寻找服装代加工订单,发现路边一摆摊的老板招牌显示寻找服装待加工。当事人向该老板询问相关事宜并在一偏僻民房内实地查看后,与该老板达成口头约定,以2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2000件(最后实际查明只有1950件)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服装裁片和相关辅料(该批辅料不含棉,棉需要自己额外购买),同时随货提供样衣1件。当事人用现金支付40000元后将该批货拉回厂里分给工人开始充棉缝制加工成衣。半成品棉服裁片和相关辅料购买单价20.51元/件(按实际付款40000元,购买1950件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和10日在武汉市宏达羽绒棉厂购进了棉服用高弹棉原料896.7公斤。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1950件半成品棉服裁片和相关辅料及高弹棉在工厂组织14名工人(含10名车工、2名充棉工、2名后处理工)开始进行缝制充棉(每件棉服充棉500克)后加工缝制成衣。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当事人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共清点出上述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棉服成品1620件、半成品322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及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或合同。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棉服成品1620件、半成品322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9月22日,上海索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了《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和处理请求书,说明当事人工厂加工生产的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棉服是侵害北面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请求我局处理。2025年9月18日,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经以56元/件销售9件上述棉服给工厂员工。据当事人陈述:“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棉服成品衣售价56元/件;半成品棉服裁片和相关辅料购买单价20.51元/件(按实际付款40000元,购买1950件计算),棉服每件内充高弹棉500克的原料费用为5元/件,半成品成本共计25.51元/件。”当事人购进的1950件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服装裁片和相关辅料,最终制成印有“”英文及图案的成品衣1628件、半成品衣322件,售卖给员工9件(含上述样衣1件),剩余成品衣1620件、半成品衣322件。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成品1629件(现场查获成品1620件和售卖给员工9件)和半成品322件的违法经营额:成品棉服售价56元/件,数量1629件,违法经营额为91224元;半成品衣成本25.51元/件,数量322件,违法经营额为8214.22元。两项合计违法经营额99438.2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成品1620件、半成品322件;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